當事人名稱:恩施市樂仔畜禽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艷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0109664263XT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三岔鄉三元壩村設塘坪三組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4年9月3日以來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從事生豬養殖,配套有干濕分離機、蓄糞池等設施設備處理養殖糞污,但未保證其正常運行。蓄糞池末端設置有溢流口,另干濕分離機損壞后未及時修復,2024年8月13日至9月3日期間,養殖糞污從蓄糞池溢流口排放至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9月3日胡佑兵提供的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趙艷萍身份證復印件1份、胡佑兵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情況;
2.2024年9月3日胡佑兵提供的你公司養殖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養殖場建設項目環保手續辦理情況;
3.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現場勘查平面圖》1份,證明你公司養殖場所在位置的四至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布置的情況;
4.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證據》5份,證明你公司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導致糞污直排周邊環境情況;
5.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24年9月5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情況;
6.2024年9月5日胡佑兵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證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艷萍授權胡佑兵負責處理該公司生態環境執法檢查相關事宜;
7.2024年9月5日胡佑兵提供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證明你公司養殖場目前生豬存欄情況;
8.2024年9月6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養殖場整改情況;
9.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恩州環罰告字〔2024〕ES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表99違反“三同時”的罰款幅度裁定”進行裁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小寫:¥9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收款銀行: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戶名:恩施市財政局財政專戶,賬號:190100120100011158,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1號恩施市財政局三樓)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恩施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恩施州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電話:15872970176 13886716169
郵件:719800867@qq.com地址:中國宜昌當陽市壩陵辦事處錦屏大道51號